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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

时间:2023-05-21 09:55:03 浏览:58

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的,具体规定如下: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

延伸阅读

离婚后非婚生子女归谁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3、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明朝皇帝祁镇有无子女

明朝皇帝祁镇有子女,明朝皇帝祁镇一生一共生育了二十一个子女,其中儿子九个,女儿十二个,一些子女如下所示:

祁镇长子是明宪宗朱见深,明朝第八位皇帝,母贵妃周氏;祁镇第二子是德庄王朱见潾,初名朱见清,明宪宗朱见深异母弟,母宸妃万氏,明朝第一代德王;皇子朱见湜,母万宸妃,生于正统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死于景泰二年八月初五,早卒,复辟后,不复追赠;重庆公主,母周皇后。天顺五年下嫁周景,景字德彰,安阳人,好学能书,英宗爱之,闲燕游幸多从,宪宗立,命掌宗人府事,居官廉慎,诗书之外无所好;嘉善公主,母王惠妃,成化二年下嫁王增,兵部尚书骥孙也,弘治十二年薨;淳安公主,母不详,成化二年下嫁蔡震,震行醇谨,正德中,刘瑾下狱,诏廷讯,有问者,瑾辄指其人附己,廷臣无敢诘等。

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断绝关系吗

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综上,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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