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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

时间:2023-04-12 21:00:07 浏览:62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

延伸阅读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都有监护权吗

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独生子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一定作用。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但是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都能学会交朋友。独生子女政策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实施的控制人口增长过快的一项政策。

十八岁子女能索要抚养费吗

婚姻法解释规定,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岁。超出18岁了,就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但是,孩子超过十八岁,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就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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