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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的婚姻权利有哪些

时间:2023-07-10 08:24:01 浏览:94

权利有当现役军人一方在重大过错且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其配偶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

重大过错包括,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非军人的婚姻权利有哪些

延伸阅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

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包括两方面: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在我国婚姻无效撤销是否一样

在我国婚姻无效撤销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一、无效的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新婚姻法离婚4岁孩子会判给谁

哪一方的综合条件以及给孩子提供的学习生活条件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判给哪一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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