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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离婚不利于环保的研究

时间:2023-10-25 20:36:02 浏览:12

离婚通常导致配偶一方搬出原来的住所,成立一个新家,因此家庭数量增多,每个家庭人数有所减少。高离婚率导致家庭数量增多,也就增加了土地和生活资料的使用。

研究人员对3283户美国家庭进行调查,发现从2001年到2005年,离婚后的家庭人均占有的房间数增长了61%,而维持婚姻状态的家庭仅增长了6%。

对包括南非、巴西 和希腊 在内的国家进行的调查发现,如果离婚的家庭能结合成在婚家庭的家庭规模的话,就能减少740万户家庭。

能源消耗增大“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导致能源消耗增大,”研究人员刘建国(音译)说,“因此离婚后家庭资源使用率比离婚前来的低。”研究报告对此解释说,随著家庭解体、家庭成员由原来生活在一起而现在独立生活,就将产生更多的废物污染,例如固态废物污染、液体废物以及温室气体之类的气体废物污染。这些废物污染会导致全球环境变化,像是全球气候变化和生态多样性的减少。

如何评价离婚不利于环保的研究

延伸阅读

离婚赔偿条件是什么

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应该如何离婚

我国法律也有对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要求离婚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即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从以上可以看出,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可以离婚。一种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方为失踪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论哪种方式,只要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留守妇女怎么起诉离婚

如果可以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就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形成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一般来说,是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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