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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法官一般会提问什么

时间:2023-10-27 15:12:02 浏览:13

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同时会主持调解,为了了解案件事实基本情况,其一般会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以下问题:

1、婚前基础:双方当事人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

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双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综合判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可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院调解离婚法官一般会提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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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已顾佳是哪集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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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能在外地起诉离婚吗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婚调解有什么方法

离婚调解的方法有:从主体上看,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等形式,从诉讼角度,有诉讼中的调解和非诉讼调解之分。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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