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4 20:24:02 浏览:2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情形:
(1)使用年限届满;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4)土地灭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会被终止
再以下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会被中止:
1、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4、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
什么情况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依据《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转让: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4、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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