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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窃罪的认定

时间:2023-08-15 17:12:06 浏览:12

1.网络盗窃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

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法》司法解释

3.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犯罪对象

4.其次,网络盗窃的方式是违规窃取、拦截和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或传输的虚拟财产

1、

网络盗窃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将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和金钱据为己有,窃取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的行为。

2、

无论是《刑法》还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根据《刑法》中“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不构成犯罪。但如果真的“无罪”,肯定会助长网络盗窃。因此,笔者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以盗窃罪论处,并按《刑法》 264条定罪处罚。

3、

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是玩家运营游戏产生的,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等;此外,很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设备都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钱)获得的。可见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有定价的,可以交易,可以拍卖,可以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相同,具有《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特征,应当纳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4、

其次,网络盗窃是指违规窃取、拦截和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或传输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的特点是通过秘密盗窃违规占有不属于犯罪人的公私财产。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的所有人不必按传统方式占有财产,而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来控制财产。通过窃取、拦截、控制、销毁所有者账号、密码等方式,使所有者丧失对虚拟财产的控制权,可视为违规占用他人财产。

网络盗窃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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