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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6-30 17:20:01 浏览:66

1.雇用通知案例1

2.雇用通知案例2

3.法律规定

1、

《录用通知书》案例一: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向陆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份有具体内容的录用通知书,该录用通知书在送达陆时已经生效,用人单位应当受录用通知书全部内容的约束。陆收到通知后表示同意,表示双方已就要约书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陆辞去原来的工作是为了签订合同,这完全是基于对通知书的合理信任。由于公司无法证明陆确实向某些供应商索要利益,故基于传闻决定不聘用陆,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律师陈述:本案是因出具要约函引发的纠纷,重点在于要约函的性质和效力。对于这些问题,虽然《劳动法》等劳动法规没有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聘书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招聘要约。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订立。所谓“要约”,即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内容,以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的要约信是公司向陆发出的,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是明确的;同时,聘书中明确了陆的报到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还明确表示公司将与陆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法》的原则,这封要约信完全符合要约的特征。陆某收到要约函后表示同意公司,愿意签订合同,这是对公司要约的承诺。到目前为止,发盘函对公司和陆某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陆向供应商索要利益的情况下,公司拒绝与陆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所有的录用通知都是不可撤销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就业通知的法律性质会因记录的形式或内容而有所不同。

2、

录用通知案例二:2007年9月,某大型广告公司招聘了一名人力资源经理,猎头公司推荐了一位曾在某民营房地产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的张小姐。虽然这家广告公司提供的待遇不如原公司,但张小姐对其发展空间和前景很感兴趣。经过两次面试,双方都很满意。广告公司给张小姐写了一封意向书,内容是.我公司对您的表现非常满意,希望您能在2007年10月8日前来我公司洽谈录用事宜。”张小姐从原公司辞职。但张小姐辞职后不久,广告公司告诉她,因为辞职的员工没有离职,所以暂时没有录用张小姐。张小姐突然从“热卖”变成了无业人员,于是向广告公司索赔。但公司认为公司发给张小姐的聘用意向书是要约邀请,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会与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张小姐辞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她的粗心造成的,与公司无关,因此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声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聘用意向书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此意向书为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另一方向自己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邀请人或被邀请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要约邀请发出后,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不造成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丧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根据当事人表达的意愿、合同建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反映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相对明确具体,通常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要约邀请不具备这样的特征。根据以上分析,本案涉及的聘用意向书,从内容上看,广告公司尚未决定聘用张小姐,仅表示了聘用意向,并邀请张小姐洽谈;而且意向书中没有明确张小姐的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待遇等内容,说明意向书是要约邀请,公司不受其约束。张小姐贸然从原单位辞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根据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录用通知可以分为要约性质和要约邀请性质两种类型。为了保留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要约邀请的特点制作聘用通知,尽量少用具有要约性质的聘用通知。如果发出的是要约式的录用通知,那么相应的风险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一是不接受录用的例外情况要在录用通知中一一列出,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第二,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如果还有机会撤回或者取消,就要把握。在录用通知到达被录用人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需要注意的是,撤回录用通知必须在被录用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被录用人;用人单位可以在被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撤销录用通知,但撤销通知必须在被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到达,且不具备下列不可撤销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已确定被录用人员将作出答复。截止日期或其他形式表明聘用通知不可撤销;(2)拟录用人员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录用通知不可撤销,并已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如从原单位辞职等。

第三,录用通知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回或者撤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其工作岗位、工资、福利等内容。第四,录用通知不等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招用员工,仍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录用通知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3、

法律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第十四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内容的确定;(2)它表明,在要约人接受时,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他人向自己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取消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已经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不需要通知承诺,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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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思想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看这里

1、目的相同。道德和法律既是行为规范,也是社会调节的重要手段。两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他们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2.内容转换。道德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需的最低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另一种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道德。前者通常上升为法律,这也是法律调整的内容。

3.互补功能。道德在规范法律范围方面起着补充作用。有些行为不应该由法律来规范或者应该由法律来规范,但是立法滞后,所以道德规范起到了补充作用。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是道德的补充。与法律相比,道德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时,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4.互相促进。法律可以促进道德的传播。法律的实施往往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这不仅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也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

未满十四周岁的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未满十四岁负法律责任

1、不满十四周岁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2.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一般来说,14岁以下的人还处于婴儿期,不具备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必要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依法管教。

八十岁以后驾照规定 大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1.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驾驶大型公共汽车、拖拉机、城市公共汽车、中型公共汽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大客车、拖拉机、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管所申领小型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2.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车管所办理机动两用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赎回。

3.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以上或者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4.持有残疾人小型自动客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每三年应当进行一次体检,并在计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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