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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六种情况下允许生二胎

时间:2023-04-21 15:10:02 浏览:29

“‘单独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女家庭)生二胎会执行吗?”3月5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在回答记者的这一提问时说:“大家等待吧,时间会回答这一问题。”

王培安表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在长期的实践当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近年来一些地方根据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生育政策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比如,目前全国都普遍实行了“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胎”的政策,吉林、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天津、上海等地开始针对农村家庭试点“单独家庭”可以生二胎。“这一次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说了,要逐步完善人口政策。”王培安说,完善人口政策就包含了生育政策。我们将本着“总体稳定、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的原则,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来完善生育政策。

政策

六种情况下允许生二胎

我国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

记者了解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行的计生条例,其中准许生育二胎的政策都包括六方面:如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患不孕(育)症,符合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此外,各地还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比如江西、河南、江苏等地规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生育二胎;河北、山东等地规定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生育二胎;山东省还规定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也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我国六种情况下允许生二胎

延伸阅读

2020年二胎产假再次调整

生育二胎的妈妈们都希望自己的产假时间能够长一些,多陪伴自己的宝宝,那么2020年二胎产假再次调整,国家规定的产假是多少天呢?更多关于分娩知识的相关内容尽在妈妈育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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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胎产假再次调整: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020年国家规定产假是多少天?

2016年1月1日起晚婚假正式取消,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 天产假。

高龄生二胎

建议一:头胎分娩方式决定二胎受孕时间

第二胎分娩的时间,要根据第一次分娩的情况合理安排。第一胎顺产的话,那哺乳期结束后就可再怀孕,但综合考虑适应度等问题,建议1年后再受孕;第一胎剖腹产的话,需要二年后再考虑受孕,否则孕期有 子宫 破裂的风险。完成孕前检查合格后,开始备孕。谨记在生病( 感冒 、 发烧 、头晕等)时,切勿滥用*,服*前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怀孕,确定怀孕需咨询医生后用*。

建议二:产前检查为“二胎”护航

计划二胎夫妻在备孕前应先到 医院 进行一次全面的孕前检查,以保证生育出 健康 的 婴儿 ,从而实现优生。专家表示,夫妻任何一方如果患有肝炎、结核病、肾炎,特别是 女性 患有心脏病、 甲亢 、糖尿病、肿瘤都不宜受孕;如患有 性病 , 盆腔炎 等要待治疗痊愈后方可怀孕;高龄产妇属于高危妊娠的范畴,期间会出现胎儿畸形,早产的,难产等的可能性会增加,这是因为随着女性年龄增长,卵巢逐渐衰老退变,产生的卵子老化,发生染色体畸形的机会就会增多,所以孕前检查不容忽视。

建议三:补充叶酸均衡饮食加强孕前孕中营养

夫妻双方孕前注意营养可提高生殖细胞质量。孕前3个月可适当补充叶酸等维生素和微量元素,避免胎儿神经系统疾病的发生。如果孕前没有及时补充叶酸,怀孕后要继续补充,直至孕12周。

孕期要保证饮食结构的合理性,摄入过量的脂肪和蛋白质易致胎儿发育过度,加之分娩次数增加,宫腔内体积变化,早孕反应轻,腹壁松弛,均可导致巨大儿,从而发生难产、产后出血等情况。

建议四:二胎备孕辅助生殖技术并非首选

很多高龄妈妈会担忧年龄对生育能力的影响。于是很多二胎计划者会询问辅助生殖技术,欲尝试试管婴儿。专家强调,辅助生殖技术不能滥用,它并非“神来之手”。从备孕的角度而言,生过一胎的家庭不必过度担心生育能力的不足,不要盲目尝试“试管婴儿”技术。若尝试自然受孕一年无果,且达到不孕症诊断标准,在医生的综合评估下,必要时才考虑辅助生殖技术。40岁以上的女性在备孕的同时,可考虑到专科医院进行生育能力的评估。

建议五:定期产检及筛查不容小觑

高龄产妇特别注意要去正规医院定期产检,做好相应的产前检查和筛查。

孕12周前最好做一次b超,核实预产期,了解胎儿生长发育,有条件的怀可进行早期唐氏筛查。如上一胎为剖宫产则需b超分辨孕囊与上次剖宫产子宫切口的关系,以判断是否有胎盘植入的风险,提前做出评估,并在生产时做好应对植入胎盘的准备。

孕16-20周时要进行中期唐氏筛查以判断胎儿可能出现的症状。对于年龄大于35岁的高龄产妇建议在孕20周以后做羊水穿刺,根据胎儿染色体了解胎儿时候有异常。

高龄产妇易患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和妊娠期糖尿病等,孕期要密切关注糖、血压等指标,同时由于孕妇体内的血容量比非孕期明显增加,心脏负担加重,而原来就患有心脏病的孕妇很可能由于无法耐受而只得提前终止妊娠。高龄产妇自然分娩的难度会增加,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建议六:综合评估决定二胎分娩方式

二胎妈妈会纠结于分娩方式。若第一胎为自然分娩,那第二胎应尽量选择自然分娩,创伤小,恢复快。若第二胎为剖宫产,那第二胎可选择剖宫产,也可在排除第一次剖宫产禁忌症后选择自然分娩。对于二胎分娩方式的选择需产科医生综合评估后决定。

99 热心医生 温馨提示, 高龄产妇是指分娩年龄大于35岁的女性。处在这个年龄的妇女,随着年龄的增高,卵巢功能逐渐趋向衰退,卵子中染色体畸变的机会增多,容易造成流产、死产或畸胎。所以高龄产妇备孕二胎更要做好准备。

吕梁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通过修改,即山西省单独二胎政策自5月29日起实施。此次修改计生条例只将“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条款暂未修改。对于政策落地前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可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一般来讲,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时需要进行独生子女认定,即由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再生育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证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在《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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