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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独家庭生二胎有什么条件

时间:2023-05-11 14:28:02 浏览:76

如今随着想生二胎的家庭越来越多,关于生第二胎条件的话题也受到了人们的热议,而国家也将考虑更改二胎政策。从全国来看,山东、四川等27个省、市、区在上世纪末已实行“双独”夫妻可生二胎政策,自湖北、甘肃、内蒙古在2002年实行此政策以来,河南省已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实行此政策的省份。

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此次修改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独生子女生的二胎政策可以这样理解,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这是汉族独生子女生二胎的条件。

少数民族人口是我国人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地的生育政策。一般是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有的可以生育三个或四个孩子。

双独家庭生二胎有什么条件

延伸阅读

大龄妇女二胎孕前准备

有机会就生吧,人生短短几十年,不要留下遗憾 不过哪个年纪生孩子,都有风险,注意产前检查 大龄生育 注意两个风险:一是年龄,一是二次生育。 年龄风险 在小编国,凡是分娩时年龄大于35岁的,就属于大龄产妇。超过35岁的女性,其生育能力与年龄是。

很多家庭都喜欢小孩子,已经生完一个孩子的情况下还想要第二个小宝宝,但是以前国家限制生育,一直不能如偿所愿。现在小编国已经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圆了每个想要第二个宝宝的家庭的梦想。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高龄,生第二个宝宝的时候都应该注意。

孩子刚拿到幼儿园。她觉得她必须和平的安心。小编没想到小编的婆婆,并敦促她有一个第二个孩子。小编很难提高大宝藏。让他去幼儿园。如果你重新生成一个孩子,请不要说它首先处理自己的时间,两个孩子的增长将受到影响。此外,培养儿童并不是一件容易。

46岁的年龄想生育二胎,确实是晚了些。但如果你很迫切地希望再生育,建议你在怀孕前应该先去正规的医院作详细的检查,检查是否有妇科炎症、子宫是否异常、输卵管是否通畅、优生五项、排卵是否正常、内分泌功能等。男方要检查精子的质量、活动度。

1.孕前检查必不可少 @爸b不骂人:小编的第一胎是意外怀上的,也没有太过注意什么。现在政策开放,想要第二胎了,请问第二胎备孕有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如果怀上了,二胎怀孕期间有没有特别注意事项呢? a:准备怀孕的时候,可以做一下孕前检查,看看。

可以怀孕生二胎吗?备孕前要做些什准备工作?

现代医学科技比较发达,能为高龄产妇生子解决不少难题。但是生孩儿容易养孩儿难,遇到养孩儿的问题,无论从身体层面还是身体层面,高龄妈妈都会遇到不小的挑战。能不能生二胎,作为高龄妈妈,就要从以下几点来考虑了。 高领产妇身体恢复差 随着。

一般情况考虑45岁生二胎属于高龄人群了,一般停经不能正常生育,但目前科学技术提高,应用促进排卵*物,有生育可能性应该到医院检查确定。 高龄妈妈想要备孕二胎应该做好以下准备: 1、正确认识高龄备孕的风险 分娩年龄大于35岁的女性即为高龄。

问题分析: 怀孕是有很多前提条件的,比如你的子宫内环境是好的,卵巢有排卵功能,精子存活度比较好,及在最易怀孕的时候同房是最好的。必要时建议你积极到医院做个子宫输卵管造影检查为好的,一般是月经干净3-7天后的时间检查的 意见建。

年龄问题和身体素质问题 从医学定义上来讲,35周岁以上就属于高龄产妇,生产的风险相对较大,而基本上大部分特别想生二胎的70/80年后妇女的年龄都接近或者已经超过这个年龄。 如果是身体素质本身较差的妈妈,又很想要二胎,那么锻炼身体是现在最。

女人准备怀二胎要注意什么?

“高龄妈妈”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或受孕时34岁以上的产妇。有勇气生二胎的高龄妈妈都是伟大的妈妈,你们不畏生头胎时的千辛万苦,毅然选择满怀希望地让一个新的生命来到世界上。那么二胎高龄妈妈应该如何备孕呢? 1、有生二胎的。

高龄产妇孕前准备 1、35岁以上的孕妇小编们称之为高龄孕妇,由于她们这个年龄的特殊性,先天性缺陷儿及遗传病儿的出生率要明显增加,所以高龄产妇需要做好孕前准备工作。 2、高龄产妇要做好心理准备,高龄产妇孕前进行优生咨询,了解自己需要注意。

现在国家二胎政策开放很多的,女性会选择生第2胎,但是因为年龄比较大了,身体不如从前,所以自然要注意一些和年轻孕妇之间的区别。 1.调养身体至关重要,年轻的时候,22岁到28岁是女子生育的黄金时间,这个时候她的身体处在一种非常年轻的状态。

2012年全国各地生二胎最新政策

广东: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分别是: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 不孕症 ,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陕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河南省二胎新政策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家庭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 疾病 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九条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时间应有4年以上,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结婚后根据《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家庭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 疾病 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九条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时间应有4年以上,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结婚后根据《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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