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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3-05-18 16:04:01 浏览:61

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计划生育新政策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

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计划生育新政策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

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八条 男性 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 女性 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

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

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提倡优生优育。

要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 健康 检查。要认真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 精神病 、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 疾病 的,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 胎儿 性别鉴定。

第三章节制生育

第十七条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要认真做好节育技术服务与指导、避孕*具发放与管理等项工作。

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具。

第十八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施术人员要具有职业道德和高度负责精神,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不断提高手术质量,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九条接受结扎、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他节育手术的,经医生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给干部、职工的假期,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给农民的假期,可以抵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条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

第二十三条晚婚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晚婚的农民,免去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晚育的农民产妇,免去本人当年的集体

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四条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子生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八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开支;属农民的,从集体提留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开支;属个体工商户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

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提留费中发放;属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夫妻双方是干部、职工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干部、职工的,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和独生子女的入托(园)、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三)农民夫妻只有独生女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属独生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公益金或企业上交乡(镇)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经费中列支。

(五)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医务人员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的,发给适当奖金,此项奖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

(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六十。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各十五至三十元。

计划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外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奖励的财物,并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干部、职工每超生一个孩子,对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行政事业费中扣缴,属企业单位的罚款从企业留利中扣缴。

第二十九条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

第三十条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只限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或生女婴的妇女,鉴定胎儿性别,遗弃、残害婴幼儿的;

(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以及伪造、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私自为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行医中有严重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

(六)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其他违法行为拒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或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作出原处罚的机关以及征收的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和征收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仍然有效。

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延伸阅读

打胎会不会影响生育能力

结了婚的人可能在第一胎之后怀孕的话,是需要做打胎手术的。但是没有结婚的人做流产手术的是比较多的,打胎会影响怀孕吗?普通手术对于身体的影响是很多的,自从出现无痛 人流 后,怀孕做人流对 女性 来说已经不再那么痛苦了。因此,无痛手术对于生育的影响较小。

要谨慎选择怀孕打胎的方法,有些女孩子为了不让父母或其它人知道,打算自己解决,于是有些就擅自选择了 *物流产 。打胎会影响怀孕吗?这种怀孕做人流方式并不适合所有人,只有在妊娠45天以内的女性才能够使用*物打胎,更严重的是有些女孩不去 医院 ,而只是看说明书,这绝对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物打胎一定得到正规医院去,要留院观察后才能确定妊娠组织是否流干净,不然的话会引起 子宫 内出血威胁到生命。

不可随便选怀孕打胎的医院,有时候随便相信马路边上的小诊所进行怀孕做人流,这其实是非常危险的,他们经常打着极其低廉的价格吸引无数手头并不宽裕的年轻女孩们。然而那些怀孕打胎的小诊所医疗设施并不合格,卫生条件也差,极容易造成感染或引起并发症。另外不要相信他们所谓的无痛怀孕做人流,一般无痛怀孕打胎需要合格的麻醉师以及专业设备,这些都是成本,小诊所为了降低成本不会具备这些条件,一般只是给你打安定针之类,这种方式很不安全。

发育不好的子宫不适合怀孕,但是如果怀孕之后也不是很做*物流产。打胎会影响怀孕吗,一旦出现 不孕症 这就是会女性最大的伤害。对于子宫畸形的患者,需要做可视手术,避免子宫伤害。

人流与再次妊娠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频繁的打胎是很有可能会影响生育的。人流术反复多次的进行,对子宫内膜有一定的损伤,会增加以后不孕的几率。

近几年来,为了减轻女性痛苦和保障女性安全,无痛人流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先后出现了无痛人流术、可视无痛人流术、微管可视无痛人流术,双腔减压无痛人流术等,大大减轻了意外怀孕女性做人流的痛苦和风险。

从大量 临床 资料分析,人流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点,流产者以结婚较早者、待业、个体人员中常见。这与年轻人性生活次数较多、避孕措施不健全有关。在流产者中,未婚先孕者占大多数,有报道高达62.0%,实际上,有些地区还高于这一数字,因为个体开业的诊所进行流产的人数不可忽略。因此在医院的数据统计中,因人流导致女性 不孕不育 的人数越来越多,从调查数据中也回答了人流会不会影响生育的问题。

专家表示,人流后由于子宫内膜和肌层等部位人为的破坏,再次妊娠可能会使部分或全部子宫底蜕膜发育不良或者缺如,导致胎盘部 分或者全部粘连在肌层,更深的层次,致使胎盘严重粘连、植入,在生产 胎儿 时往往发生胎盘剥离困难,使子宫肌纤维不能很好地收缩,影响了胎盘附着 处血窦正常关闭,也会造成出血量增加,出血时间延长,甚至导致大出血。这种危险因素,经常人工流产而导致不孕不育的几率比未曾流产者而不孕不育的几率明显要高出许多。

女人生育能力有限

【多次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对于输卵管可能造成影响,如果输卵管发炎后造成堵塞,则可能导致不孕。 *物流产 比手术流产的危险更大,因为出血时间更长,感染机会更多。

另外,如果反复做人工流产,会使 子宫 的功能层变得贫瘠,怀孕时,胚胎就像石头地里的小树,为了得到多一些的养分,必须拼命往深里扎根。分娩时胎盘不能自动娩出,更重的,就成了“胎盘植入”,胎盘和子宫长成一体,医生只得将子宫切除。做流产的次数 与未来发生的危险是成正比的。

【长期 吸烟】

烟碱和尼古丁造成全身血管病变,子宫血管也因此受累。怀孕早期容易发生流产;到中期,发生“妊高症”的危险比较大,全身血管痉挛,血压增高。妊高症是怀孕期间最危 险的并发症之一。

长期吸烟更会伤害身体的整个激素系统,影响卵巢的功能,导致内分泌原因的 不孕症 。而且,吸烟的女人容貌容易早衰,因为女人亮泽的容颜是靠雌激素来滋润的。

【年龄超过35岁】

女人生育能力最强在25岁,30岁后缓慢下降,35岁以后迅速下降 ,44岁以后,87%的女人失去了受孕的能力。

35岁以上想怀孕,通常都不容易!因此,如果有做妈妈的打算,最理想的生育年龄是26-30岁,如果条件还不成熟,也可以尽量从生活习惯、 行为方式来推迟年龄给身体带来的变化。

当然,有些mm迫不得已才会在35岁以后备孕,那么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哦。

【经期性生活】

经期性生活很难避免两种危险,一是盆腔感染,二是子宫内膜异位症,二者都是摧残生育能力的“杀手”。

宫颈平时有黏液栓将其封闭,防止阴道中的细菌进入盆腔,而在月经期间,宫颈很松弛,保护作用下降,而性高 潮中,身体里会产生负气压,将细菌和血液吸入盆腔。细菌会造成感染,而逆流的经血在盆腔里种植下来,月经期间最好不要有性生活,否则可能造成子宫内膜异位症。

【性传播 疾病 】

在一切性传播疾病中,衣原体和淋病最为危险,经常毫无症状,在不知不觉中引发了 盆腔炎 ,造成不孕症 。

什么是葡萄胎?患葡萄胎是否能生育

什么是葡萄胎?

葡萄胎是指妊娠后胎盘绒毛滋养细胞增生,间质高度水肿,形成大小不一的水泡,水泡间相连成串,形如葡萄,亦称水泡状胎块(hm)。葡萄胎分为两类:①完全性葡萄胎 胎盘绒毛全部受累,整个宫腔充满水泡,弥漫性滋养细胞增生,无胎儿及胚胎组织可见;②部分性葡萄胎 部分胎盘绒毛肿胀变性,局部滋养细胞增生,胚胎及胎儿组织可见,但胎儿多死亡,有时可见较孕龄小的活胎或畸胎,极少有足月婴诞生。

葡萄胎的治疗方法:

一、清宫

因葡萄胎随时有大出血可能,故诊断确定后,应及时清除子宫内容物,一般采用吸宫术。在内容物吸出的过程中,子宫体逐渐缩小,变硬。吸出物中虽含血量较多,但大部为宫腔原有积血,故患者脉搏、血压一般变动不大。不少人主张如子宫超过脐,应施行经腹剖宫取葡萄胎,认为这样可在直视下彻底清除,并能较好地止血。但在实践中,即使子宫胀大至七八个月妊娠大者,应用吸宫术亦能顺利清除。如需要切除子宫,可在吸宫后立即进行。剖宫取葡萄胎反使葡萄胎种植、转移可能。无吸宫设备者,可在扩张宫颈后,钳夹葡萄胎。

第一次清宫不必过于追求完全,以致损伤较软的宫壁。可于1周左右,再做第二次刮宫术。往往患者经过清宫治疗,仍有子宫出血而就诊者,可根据当时情况处理。疑为葡萄胎不全流产(吸刮不全或有新的水泡状物产生),可慎重进行全面刮宫,如仍出血者,应考虑病变侵入宫壁,详见恶性葡萄胎及绒癌。

葡萄胎自然流产者亦应清宫。清宫时是否静脉滴注子宫收缩剂,有不同的看法。反对用者认为宫缩剂促使子宫强烈收缩可迫使葡萄胎绒毛大量进入血循环中,造成栓塞或葡萄绒毛大量进入血循环中,造成栓塞或转移。因此,在手术过程中,如子宫收缩良好,即不必常规应用宫缩剂,只有在出血较多而子宫收缩不良时应用。

二、子宫切除

年龄在40岁以上,或经产妇子宫长大较速者,应劝告切除子宫,年轻的可考虑保留卵巢。子宫大于5个月妊娠者在切除之先,应经阴道清除宫腔内大部分水泡状胎块,以利手术处理。

三、输血

贫血较重者应给予少量多次缓慢输血,并严密观察病人有无活动出血,待情况改善到一定程度后再施行清宫术。遇有活动出血时,应在清宫的同时,予以输血。

四、纠正电解质紊乱

长期流血、食欲不振者往往有脱水、电解质紊乱,应检查纠正。

五、控制感染

子宫长期出血,或经过反复不洁操作者,容易引起感染,表现为局部(子宫或附件)感染或败血症。应予足量抗炎*物;并积极纠正贫血和电解质紊乱。

六、化疗

对良性葡萄胎是否予以预防性化疗,目前尚无一致意见。据文献报道,葡萄胎做预防性化疗后其恶变率与对照组无大区别,或虽有些降低,但无足够病例经统计学处理证实有益。有不少学者试图从临床和病理检查找出一些恶变的高危因素,以便预测葡萄胎恶变。其为:

· 年龄大于40

· 子宫明显大于停经月份

· 尿hcg试验大于107iu/l

· 病人有咯血史

· 病理组织检查增生程度已不列入易恶变的参数。故清宫组织测定是预测恶变很好的客观指标,这样指导葡萄胎预防性用*针对性强。

患葡萄胎是否能生育?

一般葡萄胎仅限于宫腔内,称为良性葡萄胎;也有一部分葡萄胎侵入子宫肌层,甚至发生更远处的转移,称为恶性葡萄胎。

葡萄胎是与妊娠密切相关的,若没有怀孕不会患葡萄胎,所以葡萄胎的发生率是与妊娠次数来计算的。根据我国26省市300余万妇女的调查,在1238次妊娠中有1次为葡萄胎,其发生率为0.81%。这比欧美国家略高。

凡在妊娠年龄间,皆可发生此病,从报道上看,最小的16岁,最大的56岁;40岁以上妇女发生率增高。得过一次葡萄胎,以后再患葡萄胎的称为重复葡萄胎。重复葡萄胎的发生率为0.5%-12.5%,这比初次得葡萄胎的发生率大大增加。有人重复2次、3次,甚至更多。重复葡萄胎的间隔时间一般在1-2年之间,也有长达15年的。重复葡萄胎恶变机会并不高,经过刮宫处理皆可治愈。与初次葡萄胎一样,也有一部分以后变为恶性葡萄胎。因为葡萄胎是一种可治愈的疾病,治好以后也无严重后遗症,所以经过处理后,定期到医院检查,若无恶变的迹象就可与正常人一样,仍然可以再怀孕。曾有多个报道,重复葡萄胎以后正常怀孕并足月分娩,生下正常的婴儿。

患过葡萄胎后有少数病人发生恶变,称恶性葡萄胎或侵蚀性葡萄胎。因此,患葡萄胎后应严密随访,定期检查。当恶变时除子宫增大以外,血中的绒毛促性腺激素明显升高。这样往往与早期妊娠难以区别。因此,过去医生常常劝病人避孕2年,而现在b超或彩超检查可以精确的看到早期妊娠的胚囊,不会和恶性葡萄胎相混淆,所以患过葡萄胎后也不一定需避孕2年,对一些迫切需要生育者,避孕半年或1年即可。

关于恶性葡萄胎后可否再生育,这要看病人的具体情况而定。若经过治疗,效果良好的,完全可以保留子宫,以后照样可以怀孕;若子宫病灶巨大或弥漫,化疗效果又不好的,则不得不切除子宫,这样当然就失去了生育机能。现在绝大多数患恶性葡萄胎者的化疗效果都很好,治好以后再生育的也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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