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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对生育有什么影响

时间:2023-07-15 07:32:01 浏览:66

一般原发性 痛经 痛经(dysmenorrhea),系指经期前后或行经期间,出现下腹部痉挛性疼痛,并有全身不适,严重影响日常生活者。分原发性和继发性两种。经过详细 妇科 临床 检查未能发现盆腔器官有明显异常者,称原发性痛经,也称功能性痛经。继发性痛经则指生殖器官有明显病变者,如 子宫 内膜异位症、 盆腔炎 、肿瘤等。不影响生育.

但子宫腺肌症,子宫内膜异位症正常情况下,子宫内膜覆盖于子宫体腔面,如因某种因素,使子宫内膜在身体其他部位生长,即可成为子宫内膜异位症。这种异位的内膜在组织学上不但有内膜的腺体,且有内膜间质围绕;在功能上随雌激素水平而有明显变化,即随月经周期而变化,但仅有部分受孕激素影响,能产生少量“月经”而引起种种临床现象。患者如受孕,异位内膜可有蜕膜样改变。这种异位内膜虽在其他组织或器官内生长,但有别于恶性肿瘤的浸润。本病发生的高峰在30~40岁。子宫内膜异位的实际发生率远较临床所见为多。如在因妇科其他病行剖腹探查时及对切除的子宫附件标本仔细作病理检查,可发现约20~25%患者有异位的子宫内膜。,盆腔炎 女性 盆腔生殖器官及其周围的结缔组织、盆腔腹膜发生炎症时,称为盆腔炎,包括子宫炎、输卵管卵巢炎、盆腔结缔组织炎及盆腔腹膜炎,可一处或几处同时发病,是妇女常见病之一。

痛经一般不影响生育的,痛经疼痛发作时可对症处理,可服用阿托品片及安定片,都可缓解疼痛。长期不能缓解的,可作适当的中医辨证调理。另外,喝一些热的红糖姜水也会收到良好效果

痛经对生育有什么影响

延伸阅读

影响女人生育的9个死穴

1.年龄

年龄是生育能力最大的祸首卵子是从一出生就相伴 女性 朋友的,年龄、生活方式、环境都会影响到卵子的质量,年龄越大,剩余的生育功能正常的卵子数量就越少。女性接近更年期时,月经周期会变短且不规律; 子宫 内膜可能会越来越薄,越来越不适合受精卵着床;阴道分泌物会变得流动性更差,更不容易让 精子 进入。随着年龄增大,女性总体 健康 水平也会下降。一些 疾病 如子宫内膜异位、 多囊卵巢 综合征(pcos)、感染等可能会损害生殖器官导致不孕。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更容易发生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肾脏疾病等及各种妊娠并发症并加重,致使 胎儿 官内生长发育迟缓,死胎、死产的发生率及围产儿死亡率也随之升高,并且胎儿畸形率也增高。

2.过度肥胖

过度肥胖不利于怀孕肥胖会破坏女性内分泌,也会阻碍排卵,还会引发各种健康问题,例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这些疾病也可能造成妇女不育,并且会在怀孕过程中造成一些并发症。病态式肥胖的妇女尝试生育治疗的成功率也会较低。

3.盲目减肥

盲目减肥同样也会导致 不孕症 盲目过度减肥有可能导致内分泌紊乱、月经周期失调、排卵停止。

过度节食所带来的营养不均衡、微量元素严重缺乏也会影响到生育能力。尤其是年龄超过30岁的女性,生育能力本身已经下降,更要谨慎减肥。

4.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是女性不孕的第二大原因医生发现,流产的次数与发生不孕的几率成正比。多次人工流产易导致盆腔附件炎,输卵管发炎后堵塞,发生不孕。人工流产时的高活性子宫内膜碎片,很容易转移到盆腔内种植形成子宫内膜异位症导致不孕症。而且反复人工流产还会使子宫内膜变得很薄,日后一旦怀孕,胚胎就像沙地里的小苗,得不到充分的养分,容易发育不良、白行流产。

5.生殖器官炎症

生殖器官炎症影响生育能力患 阴道炎 时,阴道内酸碱度发生变化,白细胞增多,这些都会妨碍精子的成活,活动度下降,官颈炎症造成的局部内环境改变,不利于精子通过官颈管,从而导致不孕。盆腔感染如果治疗不及时、不彻底,尤其是结核性或淋菌性感染,即使痊愈,也会造成输卵管的粘连、扭曲、狭窄,从而导致不孕或官外孕。

6.性习惯不良

性习惯不良危害生育有些年轻女性性爱不卫生、性乱,感染性病,常常处在潜伏期,一时还看不出影响,但不知不觉地引发了盆腔炎,造成不孕症。经期行房事容易使细菌和血液通过松驰的官颈口进入盆腔,引发感染。更严重的是,如果逆流的经血在盆腔里残存下来,就会造成子宫内膜异位症。两者都是摧残生育能力的杀手。

7.有害化学物质

有害化学物质影响怀孕不少化学物质中的毒素会破坏卵细胞,还很有可能造成内分泌分泌紊乱。一些防水服装、杀虫剂、食品包装、室内装饰品、特氟化龙不沾涂料等商品所含有的全氟化学物质,不仅会给人体肝脏、免疫系统、发育和生育器官带来毒性,导致不孕,还会影响胎儿发育。

8.酒精、咖啡妨害生育

经常饮酒,尤其酗酒的女性,生育能力会明显减弱。因为酒精会妨碍营养物质的吸收,仅仅一杯红酒就可能减少体内锌的含量,而锌是生育能力的基本因素。咖啡因--即使每天只喝两杯咖啡,也会在50%的程度上降低生育能力。可乐饮料具有相同的效果,因为可乐中也含有大量咖啡因。

9.精神紧张压力过大

精神紧张压力过大影响生育能力正值生育年龄的女性,如果环境改变、情绪波动、长期处于极大的压力下,就容易发生内分泌紊乱、月经也就开始紊乱甚至变成无月经,不排卵,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也就不太容易怀孕了。就业竞争加剧使很多职场女性压力增大,长期处于忧虑、抑郁或恐惧不安的精神状态都会影响女性怀孕。

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内容

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怎样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山东计划生育新政策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计划生育新政策(三至四成的人可生两胎以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六条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怎样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山东计划生育新政策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计划生育新政策(三至四成的人可生两胎以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六条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发展计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并逐级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民主讨论,将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落实生育指标时,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应当优先安排。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超计划安排生育。

第十五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符合第二章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生育证核发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十七条 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 健康 检查。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 性别鉴定。

持生育证中期妊娠后非医学需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 医院 检查确诊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 疾病 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二十条 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节育手术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在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二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单位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是农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基层组织和单位给予照顾,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负责处理节育技术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县、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节育技术和*具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劳动、司法、计划、财政、教育、科技、卫生、医*、工商、文化、 新闻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为出勤。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以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第三十一条 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所在单位发给每月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城市无业居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费中开支,农民的奖励费从集体提留或者乡(镇)、村企业留利中开支。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三)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责任田和宅基地应当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追回其凭证领取的各种奖励,停止其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关心、支持和保护。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对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处理,加大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数额,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 对非婚生育的从重处罚。严禁非法收养子女,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者女婴的生母,违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在十五日内拒不终止妊娠的;

(二)容留、包庇他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

(三)骗取、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生育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节育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擅自鉴定胎儿性别和做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六)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摘除宫内节育器、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

(二)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节育证明、假病残儿鉴定证明或者其他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者办理《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的;

(五)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或者其他计划生育经费的;

(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虚报匿报人口数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收入缴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收费或者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突破人口生育计划或者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哪些女性不宜生育

有些病会遗传,自然要想办法控制;有些病,虽未必遗传,却可能给妈妈和 胎儿 带来危险。 女性 生育前患有哪些 疾病 不宜生育?

1、肝脏疾病

如果妻子患有肝脏疾病,在孕前一定要做好相应检查。因为 乙肝 等病毒性肝炎,是可通过胎盘垂直传播给宝宝的。同时,怀孕期间肝功能的负担增加,会加重肝功能的异常,甚至引起 妊娠高血压 综合征。当然,并不是说有肝脏疾患就不能怀孕,只要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好孕期保健,同样能够孕育 健康 宝宝。

2、心脏病

怀孕后身体的负荷日益加重,尤其到了孕晚期,会让妈妈感到心力不支。如果本身患有心脏病,会随着怀孕时间的增加出现心功能不全,从而导致流产、 早产 、胎盘功能不全等。若妻子患有心脏病,你们就要慎重考虑,征询医生的意见。如果有幸得到了怀孕的许可,也不可高兴太早,应在医生的正确指导下安度孕期。

3、结核病

如果妻子患有传染性的结核病,怀孕后可致流产、早产。而如果在孕期服用抗结核*物,势必会影响到胎儿的发育,所以应治愈后再考虑怀孕。

4、糖尿病

无论是原有糖尿病,还是在怀孕后才出现的病症,都是不容乐观的。对孕妇来说,糖尿病的最大危险就在于会引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如不能很好地控制,可导致流产、早产,甚至出现巨大儿等。对这类情况,应在孕前向医生咨询,采用合理的饮食结构和*物治疗,在医生的监护下怀孕和分娩。

5、膀胱炎、肾盂肾炎

如果患有这类疾病,怀孕无疑会使病情加重。因此,一定要在彻底治愈后再怀孕,以免让妻子在孕期苦不堪言。

6、肾脏疾病

如果孕妇患有肾脏疾病,通常会较早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不利于胎儿的发育,严重的还会引起流产、早产等。而且,这种疾病对妈妈的危害也不小,可导致肾功能衰竭和尿毒症。因此,若妻子患有此病,不可贸然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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