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2 19:12:02 浏览:9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后爷爷奶奶的探视权,如果在孩子监护人的许可下可以探望孙子。
《婚姻法》中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是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能享有该权利,也不能代替父母行使。
离婚后还可以起诉对方吗
离婚后可以起诉对方。可以起诉的情形:
1、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提起诉讼再次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子如何分配
在分割夫妻房产时,按照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夫妻房产进行分割,所以,在分割夫妻房产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婚后取得房产的一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服役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时,也可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视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二)《婚姻法》第39条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房产评估是怎样进行的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对于房产评估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也可以通过法院选择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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