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6 15:36:02 浏览:75
1、由所在单位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2、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由申领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3、如申请人在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在省内外其他地区仍存续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则应在《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中列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所在地,申请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主动核实。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和《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后,对在本地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人员,依据省人社厅规定的病残津贴申领条件,即时作出批准享受病残津贴的决定。
5、对在本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与省内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缴费年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享受病残津贴的决定。
6、病残津贴实行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病残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每年实行一次网络认证或委托认证或上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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