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6 07:06:02 浏览:56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规定哺乳期是否可以批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予以逮捕,但是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且正处在哺乳期的妇女,可以对其不予逮捕,代替实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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