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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不能做担保人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04-03 09:42:01 浏览: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不能做担保人的情形有哪些

延伸阅读

担保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导致借款担保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导致担保无效的情形:

1、担保的主体不适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款担保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借款担保无效的情形有: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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