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10:24:01 浏览:56
会引起借款利息纠纷的情形有:
(一)口头约定形式;
(二)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无约定,此种现象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无利息约定,理由是既然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借款,而在书面约定中无记载利息的约定,所以,法官在判断和确认证据上首先内心确信为没有利息约定。
(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哪些情况会引起借款利息纠纷
引起借款利息纠纷的情形有:
1、口头约定形式;
2、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无约定;
3、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约定。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担保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借款担保无效的情形有: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法人承担。
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借款人的违约情形不按约定接受借款,贷款人因此造成损失;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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