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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胎新政策具体内容

时间:2023-05-12 07:32:01 浏览:21

一独生二胎可以说是最受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在9月中旬,浙江省曾进行了一次相关调研,杭州市各社区在几天内对全市上千人进行了电话调查,内容便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是否愿意生育二胎。而据杭州市江干区计生局工作人员称,调查范围不只是杭州,而是覆盖了浙江省。这一消息一经发出,便引来人们对二胎政策变化的猜想,不久浙江省计生委叫停了这次调查。

不同于浙江,广东省则已正式向国家提出“单独可生二胎”试点的申请,但能否得到批准,要由国家决定。广东各级党政领导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者勤奋努力,广大人民群众生育观念明显转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不断完善,广东已完全具备了申请成为国家“单独可生二胎”的试点。

现在大部分地区还是不允许超生二胎的,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2)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2年二胎新政策具体内容

延伸阅读

二胎指标怎么申请

二胎指标申请流程

1.要准备三对夫妻(我和老公,我爸妈,他爸妈)的结婚证,两对老人的独生子女证,签一份同意二胎后结扎的保证书,三对夫妻各自的单位或者街道办开出的证明没有超生,没非婚生子女,没过继子女的书面证明。6个人的户口本,以及一些比较容易准备的资料。

2.要到女方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请还得先检查一下提出申请的时候有没怀上(当然,只要不是快临盘的话,一般都没问题,怀上再去办也可以的)

3.要公示,之前说要公示三个月,现在申请的人多了,公示一个月就行了。

申报二胎指标须知

一、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劳动力的;

2.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不育)证,年满35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4.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5.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妇,需带着一年以上连续治疗病例、诊断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

二、农业户籍公民符合非农申请二胎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生第二子女:

1.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是二等二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4.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年满35周岁的

5.夫妇双方都属再婚,男、女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只有一个孩子的;

6.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如果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要达到28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除外。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夫妇,带者病例、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有关证明、同胞兄弟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待批。

广安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决定,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标志着四川省启动施行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根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内容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独生子女的原则性界定,依据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四川省工作实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独家庭,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形,应逐级请示,不得自行放宽或缩紧政策口径。

二、优化审批办证程序

严格执行本人申请、村(居)证明、乡镇(街道)审查上报、县(区、市)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全面推行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网上预约,实现申请、核查、审批、发证全程网络化。对申请人需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严禁随意增加审批程序和增加申请人提供资料等前置条件。从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受理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应在2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其中,乡镇1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县级7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情况清楚的,乡镇(街道)计生机构不再作调查笔录。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批结果,用文件方式告之乡镇和申请人,不再下达“批准/不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对批准对象直接签发《生育证》,并通过网上、邮寄、直接发放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生育证》不规定有效年度,批准对象生育 小孩 后自动失效。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本地再生育审批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取消。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女方是我省户籍的,原则上在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男方为我省户籍、女方为外省(区、市)户籍,且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办理《生育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和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

泉州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单独两孩”新政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启动,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此次条例修正案修正的主要内容是:

一、将原条例第九条关于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中:第一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将第十条关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删除。

二、明确再生育审批时限,将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三、明确对独生子女的界定,在条例修正案第七章附则部分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的三个条件。

五、“单独两孩”的审批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具体步骤是: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夫妻再生育审批表,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二寸合照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全部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夫妻再生育审批表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具体办理事宜也可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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