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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吉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时间:2023-05-20 16:36:01 浏览: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市而离开我市和暂住我市的我国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将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人口计划,并实施监督考核;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管理;

(四)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

(五)管理计划生育指标;

(六)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七)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市而离开我市和暂住我市的我国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将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人口计划,并实施监督考核;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管理;

(四)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

(五)管理计划生育指标;

(六)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七)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落实人口计划,审核、发放计划生育指标;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

(四)统计上报计划生育报表;

(五)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培训;

(六)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

(二)按计划申报、落实计划生育指标;

(三)指导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具;

(四)掌握孕情,报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村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服务站,村民小组设中心服务户。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

停薪留职人员、待聘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关闭、停产、停业、合并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和落户手续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会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早婚和其他违法婚姻;对社会困难户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救济。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临时工、合同工手续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城建、城管、房产等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人口统计数字;不得伪造或弄虚作假发放各种证件、证明;不得搞假病残鉴定,做假节育手术。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乡统筹款用于计划生育工作部分不低于7%。

依据本条例收取的费用(不含乡统筹款用于计划生育部分),必须用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包括招聘人员),每月发给不低于35元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评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职称按政工系列评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的报酬,不得低于所在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定额补贴的百分之七十;村民小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误工补贴不得少于200元。

第三章 生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结婚的男女双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禁止早婚、早育、未婚先孕和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二条 夫妻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生育一个孩子,孩子年满三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经市以上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孩子患有非遗传性 疾病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

(四)夫妻双方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为农民,女方年满三十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民,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民,一方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有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民,其中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经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均无生育能力的;

(九)夫妻双方为农民,其中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原有一个孩子,孩子年满三周岁,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一方丧偶有两个孩子,另一方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经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 不孕症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经批准,可生育一个孩子。

第二十六条 夫妻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城镇居民和第一胎是病残儿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缴纳生育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生育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育指标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审批第一胎的不得超过十五日,审批第二胎的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需进行病残鉴定和调查核实情况的,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二十八条 领取《生育证》的夫妻,在批准年度内未生育的,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领取《生育证》后三年未怀孕的,须重新更换《生育证》。

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领取《生育证》后,其中一方变为城镇户口的,其《生育证》收回作废,已怀孕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骗取、伪造《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并作废。

第三十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推行婚前 健康 检查及优生指导。

男女一方患有疾病,足以使下一代发生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

第三十二条 除需要鉴定遗传性疾病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鉴定 胎儿 性别。

第四章 节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未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均应采取节育措施。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应在生育后90日内,放置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后90日内,做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不适合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结扎手术的,应落实其它避孕措施。在上述期限内,由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下发《采取节育措施通知书》。

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须终止妊娠。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确需摘取宫内节育器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并到指定单位摘取。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育龄夫妇实行输卵(精)管吻合术。确需做吻合术的,须持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并到指定单位施术。

第三十六条 开展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施术人员必须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合格证后,方可施术。

禁止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手术。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节育手术费,在公费医疗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及其配偶(无职业)的节育手术费,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农民和城镇无职业居民的节育手术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施行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须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确认。

2012年吉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延伸阅读

2012年青海省二胎生育新政策

青海省二胎生育政策: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 不孕症 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

(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此外,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根据规定,除了因为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年龄在26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条件规定的已婚妇女,不受生育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外,其他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性欲与生育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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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高潮与生育

性高潮时孕育的孩子更聪明

性高潮是夫妻间性生活和谐的标志。国外学者调查发现,性反应越好的 女性 在性生活后, 子宫 颈里的 精子 数目越多,怀孕几率也就越大。

性高潮时子宫内出现正压,性高潮之后急剧下降呈负压,精子易向内游入宫腔。同时,由于性兴奋,子宫位置升起,使宫颈口与精液池的距离更近,有利于精液向内游入。还有一个原因是,阴道正常ph值为4-5,不利于精子生存活动,而在达到性兴奋时,阴道酸碱度发生改变,随着分泌的“爱液”增多,ph值升高,便于精子向女性体内“突击”。

对于生育能力正常的夫妇来说,没有性高潮并不代表不能怀孕。和 男性 以 射精 为高潮标志相比,女性绝大多数难以在每次性生活中达到性高潮。有不少妇女在婚后较长一段时间,或是生过 小孩 子后,才逐渐出现性高潮感觉。

实际上,性高潮的重大意义更体现在优生上。“女性在性高潮时孕育的孩子更聪明。”

原因是女性达到性高潮时,血液中的氨基酸与糖分能渗入生殖道,使进入的精子存活时间延长,运动能力增强。同时,小阴唇充血膨胀致使阴道口变紧,阴道深部皱褶伸展变宽,便于储存精液,子宫颈口也松弛张开,使精子更容易进入。

精卵结合如同“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经过激烈竞争,数千万个精子中通常只有一个强壮而带有优秀遗传基因的精子能够成功与卵子结合。而参与竞争的精子数越多,孕育出智商较高下一代的机会越大。所以,年轻夫妇应注意性生活质量,抓住女性进入性高潮的机会让其受孕。

性欲与生育

受孕需要浓情蜜意,性欲的顺畅高低与否,甚至关系到优生的成败。

古人认为,受孕必须以情欲高涨为前提。如果女子进入性兴奋,却因其他因素干扰了情欲,或女方情欲旺盛,而男子却无法“投桃报李”,或者只是为了“造人”而性交,以致造成精神紧张等,这些都会影响优生。

生活中,愚夫笨妇也有可能生出聪明伶俐的下一代。古人将这种看似超出常理的情况解释为因为他们“交疏而情意狎,思切而情先交,所以阴阳和而生育多也”。也就是说,情欲高涨才能形成“阴阳和”的条件,从而生出 健康 的后代。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妇女精神紧张、焦虑等可能引起子宫收缩方式的破坏,并最终成为所谓原因不明性不育的原因之一。 临床 上有不少 不孕不育 症患者,心理背负沉重包袱,越想生,行房时反而越难达到高潮,因而影响受孕生育。他们在抱养一个孩子,断绝生育的念头后,精神一放松,反而无意中怀孕。

打胎会不会影响生育能力

结了婚的人可能在第一胎之后怀孕的话,是需要做打胎手术的。但是没有结婚的人做流产手术的是比较多的,打胎会影响怀孕吗?普通手术对于身体的影响是很多的,自从出现无痛 人流 后,怀孕做人流对 女性 来说已经不再那么痛苦了。因此,无痛手术对于生育的影响较小。

要谨慎选择怀孕打胎的方法,有些女孩子为了不让父母或其它人知道,打算自己解决,于是有些就擅自选择了 *物流产 。打胎会影响怀孕吗?这种怀孕做人流方式并不适合所有人,只有在妊娠45天以内的女性才能够使用*物打胎,更严重的是有些女孩不去 医院 ,而只是看说明书,这绝对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物打胎一定得到正规医院去,要留院观察后才能确定妊娠组织是否流干净,不然的话会引起 子宫 内出血威胁到生命。

不可随便选怀孕打胎的医院,有时候随便相信马路边上的小诊所进行怀孕做人流,这其实是非常危险的,他们经常打着极其低廉的价格吸引无数手头并不宽裕的年轻女孩们。然而那些怀孕打胎的小诊所医疗设施并不合格,卫生条件也差,极容易造成感染或引起并发症。另外不要相信他们所谓的无痛怀孕做人流,一般无痛怀孕打胎需要合格的麻醉师以及专业设备,这些都是成本,小诊所为了降低成本不会具备这些条件,一般只是给你打安定针之类,这种方式很不安全。

发育不好的子宫不适合怀孕,但是如果怀孕之后也不是很做*物流产。打胎会影响怀孕吗,一旦出现 不孕症 这就是会女性最大的伤害。对于子宫畸形的患者,需要做可视手术,避免子宫伤害。

人流与再次妊娠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频繁的打胎是很有可能会影响生育的。人流术反复多次的进行,对子宫内膜有一定的损伤,会增加以后不孕的几率。

近几年来,为了减轻女性痛苦和保障女性安全,无痛人流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先后出现了无痛人流术、可视无痛人流术、微管可视无痛人流术,双腔减压无痛人流术等,大大减轻了意外怀孕女性做人流的痛苦和风险。

从大量 临床 资料分析,人流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点,流产者以结婚较早者、待业、个体人员中常见。这与年轻人性生活次数较多、避孕措施不健全有关。在流产者中,未婚先孕者占大多数,有报道高达62.0%,实际上,有些地区还高于这一数字,因为个体开业的诊所进行流产的人数不可忽略。因此在医院的数据统计中,因人流导致女性 不孕不育 的人数越来越多,从调查数据中也回答了人流会不会影响生育的问题。

专家表示,人流后由于子宫内膜和肌层等部位人为的破坏,再次妊娠可能会使部分或全部子宫底蜕膜发育不良或者缺如,导致胎盘部 分或者全部粘连在肌层,更深的层次,致使胎盘严重粘连、植入,在生产 胎儿 时往往发生胎盘剥离困难,使子宫肌纤维不能很好地收缩,影响了胎盘附着 处血窦正常关闭,也会造成出血量增加,出血时间延长,甚至导致大出血。这种危险因素,经常人工流产而导致不孕不育的几率比未曾流产者而不孕不育的几率明显要高出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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